4月,公安部啟動武器警械使用專項訓練,全國公安民警特別是街面巡邏、處突一線的基層警察,進行為期3個月的武器警械專項訓練,目的是讓基層民警在處置暴力犯罪時,能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及時制止犯罪的發生。這一舉措無疑有著強烈的現實背景,尤其是不久前發生在雲南昆明的恐怖主義犯罪活動,更加呼籲警察積極有效地履行公共安全職責。與此同時,專項訓練也再次將用槍的公共議題凸現出來,需要我們從更為廣闊的視野來予以法治考量。
  警察是和平時期的國家“武力”,肩負重要的公共安全職責。現代國家莫不將最強有力的執法手段和器械賦予他們,以便能夠快速有效地應對各種安全威脅。槍,於是成為警察職業的一種標識。但是,用不用槍,卻一直是中國警察履行職責所面臨的一種兩難。
  對和平環境中的公民權利而言,警察手中的槍本身是一種暴力,現代法治必須尋求對它的嚴格控制;但對處在危機中的公民權利而言,槍又是一種正義的力量,不開槍往往蘊含著警察職能的失守以及更大的公民權危險。如何在兩者之間權衡利弊並作出恰當的判斷,不僅考驗警察個體的執法能力,也檢驗著社會法治的水準。
  必須承認,槍是一種暴力,這種暴力只有在面對更為暴力的行為時使用,才具有正當性。因此,立法對槍支的持有、使用必須進行更為嚴格的規範,以確保作為執法器械的槍,能夠真正帶來秩序,而不是對秩序的破壞。相比而言,中國內地對警察用槍的法治化規制並不成熟。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遇到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可是,這種原則性的規定缺乏足夠細密的規則接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警察在各種情形下開槍的不同程序,更沒有明確規定警察開槍合法後的權利保障,其“法律責任”一章只有兩個條文,內容過於原則抽象。規則的粗陋使得警察用槍的場合、時機、限度、責任等都缺乏規制,同時對槍支不當使用的限制與防範也顯得模棱兩可,並不能為一線民警在具體執法過程提供明確具體的指示。
  如何為警察開槍確立明晰的規則?如何保障開槍擊斃嫌犯是正當的?根據通行的法治原理,警察執法如果不是遇到諸如手持暴力工具極具危險性的重大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不開槍就不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受害人或執法者自身的危險,如果開槍的後果與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嚴重不成比例,一般不能輕易開槍。現代國家在立法嚴格限定警察開槍時,大多確立了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等原則,同時對於警察開槍擊斃嫌犯的做法,一些國家還確立了嚴格的事後審查機制,以評估這種開槍行為是否合乎法治原則。而警員的心理狀況,也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國外多重視警員開槍的心理問題,並就此作出能否持槍的健康評估。
  除了完善對警察持槍資格的實體規範和審查評估的程序性規範,還應當針對實踐中的槍支使用情況,著重完善對警察開槍的程序性指引和控制,包括事後的評估與問責環節。由於實際執法中面臨的往往是各種緊急狀況,需要執法者擁有客觀準確而迅速的判斷。而這種能力的形成,與平時對武器使用的事後評估是離不開的。
  進入社會轉型期,各種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交織在一起,特別是恐怖主義威脅不斷,使得社會風險不斷增加,可控難度越來越大。這種社會安全形勢,客觀上增加了警察用槍的幾率。此時,在法律規則的指引下,在實踐中反覆形成依法正確使用槍支維護社會安全的行為習慣,就變得至關重要。
  我更願意將警察的每一次開槍,當做訓練警察正確依法有效使用槍支的行為訓練,即便剛開始有預測不准、估計不當的時候,但卻是形成普遍意義上用槍的法治秩序的必要代價。當然,這並不是說只要警察多開槍就能夠自動形成這樣的行為習慣,而必須著眼於為用槍的規範化設計出配套的評估和檢測機制,將每一次開槍納入理性的評估體系當中,而不受輿論的激情干擾,在準確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用槍的行為評價併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久而久之,才能將依法正確有效使用槍支的意識和行為規範,深深植入執法警察的行為自覺當中。  (原標題:警察用槍的兩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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